1、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
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2)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3)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4)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才能继承的。
(5)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岁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
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2、申请人需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l)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两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2)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3)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4)港澳家属的邀请信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6)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3、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l)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报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2)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须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3)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薄,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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