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出国研修失踪父亲担保支付34万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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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12月5日,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儿子出国研修失踪,父亲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父亲宋某支付派遣机关违约金人民币34万余元。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2005年1月,宋某为其子赴日研修与**公司及日本某协同组合签订《赴日研修生保证书》,约定,宋某之子工作期间,如从固定工作场所无故违法走脱,将给予日本企业不少于500万日元的赔偿,宋某在保证书上盖章确认。同日,宋某及其子与**公司及某协同组合签订《参加研修誓约书》,约定,研修生在日本失踪时,身份保证人要支付500万日元给派遣机关,宋某在保证人栏盖章确认。2006年7月10日,宋某之子离开工作场所,至今未归。**公司要求宋某支付其500万日元赔偿金。

法院认为,三方签订的保证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已依法将宋某之子输送出国,应认定**公司与宋某之子的劳务输出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誓约书约定,研修生在日本失踪时,身份保证人要支付500万日元给派遣机关,该誓约书应理解为宋某为其子出国研修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向**公司提供担保,该具有担保性质的约定合法有效。宋某之子赴日后,离开其所从事劳务的企业,至今未归,应定性为失踪,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宋某系违约赔偿金的担保人,书面保证其子不得非法脱逃,否则支付派遣机关500万日元的赔偿,意思是对其子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金实施担保,该违约金属于输出公司对违约的出国劳务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债权,要求担保人对债权实施担保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宋某辩称这是一种对行为、身份的担保,违反法律规定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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