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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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2)申请商务签注可以是异地户籍。

二、办理材料

有效验原件

交验原件

赴香港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香港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的,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提交原件

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再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的,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提交原件,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网申请。

2.受理。材料与通行证邮寄到市出入境管理科。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签注》;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市出入境办证大厅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证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惠东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惠东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东县平山街道华侨城侨胜南路2号一楼出入境办事大厅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东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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