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2)本省户籍居民及已办理商务备案登记的外地户籍人员。
二、办理材料
提交原件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原件。
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的。
赴澳门就学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澳门逗留的提交原件。
赴香港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逗留的,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香港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本市户籍只需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需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未满16周岁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原件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或者交验澳门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登录广东出入境政务网后按提示操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局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往来港澳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往来港澳通行证》。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邮递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区连江路110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第九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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