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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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2)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3)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4)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5)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6)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2.不予许可的情形: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3)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管理区的人员。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相片的申请表1份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韶关市公安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大厅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西联大道1号市公安局内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韶关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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