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县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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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因私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2)本省户籍居民及已办理商务备案登记的外地户籍人员2、因私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居民;2)暂住本县的华侨(华侨国内户口同已注销);3)工作单位在我县,持国务院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非本县户籍居民;4)以上实施人群不含外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3、因私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再次签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本省户籍;2)申请商务签注可是异地户籍4、因私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再次签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居民;2)暂住本县的华侨(华侨国内户口须已注销);3)满60周岁(含)以上且在我县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4)在我县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只可办理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5)以上实施人群不含外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二、办理材料

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的。

需要,在有效期内

本县户籍只需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交验原件。

本县户籍只需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交验原件。

本省非本县户籍居民持一年(含)以上居住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需要提前换证或原证件到期的,应提交原港澳通行证,原有效港澳通行证个人信息页需剪角复印

申请人遗失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交。

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有效期一年以上,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在香港或澳门就学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提交原件,交验复印件;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除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仅限卡式港澳通行证再次续签个人旅游签注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阅读协议书后填写申请信息并选择取证方式。

2、受理

受理成功后记录受理号或打印回执。

3、审核

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

4、缴费

在网上缴费或去银行、出入境办证大厅缴费。

5、证件送达/领取结果

受理结果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领取,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填写清楚邮寄的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和收件人联系电话,邮寄费用由领取人支付。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五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的,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受理

1)受理审核

a)申请人在五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b)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

2)受理审核。申请人在五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的,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3)受理完毕缴纳办证费用:选择办证大厅内一体机银联卡缴费或到相关银行柜台缴交也可上网微信支付;

4)受理缴费完毕,群众领取办证《受理回执》,10个工作日后取证。

3.审查

五华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职责范围主要是对关于中国公民因私出国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的受理和审核,审批及签发则分属梅州市出入境管理支队和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职责范围。

4.证件送达/领取结果

a)受理结果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填写清楚邮寄的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姓名和收件人联系电话,邮寄费用由领取人支付。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五华县水寨镇水寨大道305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刷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

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四、取消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中规定的每人次5元的申请手续费,今后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时,不得再收取申请手续费。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金额缴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其中,每本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50元,缴入地方国库50元;每本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5元,缴入地方国库25元;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和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同时废止。

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9?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二?各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多次签注时,收费标准为每件100元人民币。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广东0001001号)3-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证:30元/本;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件。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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