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澄海区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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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提出申请:(1)具有本市户籍;(2)本省非本市居民(仅限于《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团队和个人旅游签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定居签注除外);(3)已办理商务备案登记的外地户籍人员(仅限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4)工作单位在我市,持国务院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5)满60周岁(含)以上且在我市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仅限于《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签注申请);(6)在我市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仅限于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

二、办理材料

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申请人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本市户籍只需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需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未满16周岁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原件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本省非本市户籍居民持一年(含)以上居住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人员免交验。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监护人关证明,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已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

遗失有效证件的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赴港澳再次签注可在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到窗口提交人事主管单位意见函,普通群众的申请在网上直接审查。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邮递领取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往来港澳通行证》,16周岁以上申请人证件的有效期为10年,16周岁以下的为5年。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

预约。申请人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提出办事预约申请的,由系统自动生成预约号,申请人持预约号到市或区、县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大厅在预约时段内申请办事,大厅咨询工作人员根据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预约时段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

窗口申请:申请人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到市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邮递领取结果。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16周岁以上申请人证件的有效期为10年,16周岁以下的为5年。

5.监督检查配合

将采取实地检查走访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澄海区凤新二路凤翔街道东侧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制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每项次|20|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每项次|20|

|暂住加注|||

|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

|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后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港澳同胞无论在香港、澳门或者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九条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三条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中国各开放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四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五条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七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三条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

(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五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十四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须申请领取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同胞回乡证由广东省公安厅签发。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须交验居住身份证明,填写申请表。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入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给港澳同胞回乡证或者入出境通行证:

(一)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二)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三)精神病患者。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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