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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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的,可在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签注(探亲)》,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二、办理材料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2、父母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16周岁(不含)以下子女的,须同时交验被探望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对无前往港澳定居申请的,首次申请探亲必须面见港澳被探望亲属,交验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澳门的相应身份证明原件,并由被探望亲属填写《亲属关系情况申报表》。以后每两年须面见被探望亲属一次。即从已面见被探望亲属之年算起,第3年第一次提交探亲申请时须再次面见被探望亲属。凡2013年1月份前(含1月份)已面见被探望亲属但尚未填写《亲属关系情况申报表》的,之后第一次探亲申请需填写《亲属关系情况申报表》。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和亲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为配偶和姻亲的,免交证明期限为一年;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须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本人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

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要求随同申请的,还须交验符合随同申请的相应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并须在同一受理部门同时提交申请。

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所要求的材料提供

真实合法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陆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根据办事需求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受理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符合申请资格的,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在受理成功后,自动出具电子《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供申请人下载、打印;不符合申请资格,受理不成功的,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会在网上弹出提示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不成功。

4)审查。江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在承诺时限内做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往来港澳签注(探亲)》;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5)领取结果。申请人选择到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的按照《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上的预约取证时间自行到出入境办证大厅领取《往来港澳签注(探亲)》;申请人选择邮寄的,由EMS特快专递将《往来港澳签注(探亲)》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人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进行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段到台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14号窗办理。

2)取号。申请人到台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15号窗取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往来港澳签注(探亲)》;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上的预约取证时期到办证大厅发证窗口领取,选择邮政速递服务的由邮政速递公司将证件寄回申请人手上。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台冲路)交警大队院内出入境管理大队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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