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因私往来香港、澳门通行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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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阳-江市户籍人员;2)持有阳-江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广东省户籍居民(广东省户籍的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工作地和户籍地办理);3)持有阳-江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除外);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阳-江居住后申请往来港澳证和签注的,由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二、办理材料

无。

无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

无1.属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办理补发、换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香港、澳门、台湾相同种类签注申请的需提交;2.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也需提交本项材料。

无申请人遗失有效《大陆居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的需提交。

无换发需要提交。

1.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2.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须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的才需提交此项材料。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本省户籍只需交验身份证原件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本省户籍只需交验身份证原件。

1、填写完整2、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一、申请

我省本市户籍居民、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和跨省户籍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现役军人向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换发、补发或变更的,应向其暂住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受理

(一)我省本市常住户籍的居民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提交本人的户口

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换发证件的需提交原持有证件的原件;

4、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变更的,提交需要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二)省内异地户籍居民和跨省户籍居民

在我省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非广东户籍居民可以就近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1、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近期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提交本人

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3、持有效的本市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4、换发证件的需提交原持有证件的原件。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

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口头告知申请人;申请人

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三、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省局审批,符合审批条件

的,出具《大陆居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

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此事项涉及缴费

,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大陆居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通行证》。

四、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各受理点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邮递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阳西县桥平一路交警大队一楼出入境办证大厅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阳西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全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2002年7月9日公安部: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59号)和《关于申请调整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1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刷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20元,>次有效签注每>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300元。四、取消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中规定的每人次5元的申请手续费,今后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时,不得再收取申请手续费。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六、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金额缴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其中,每本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50元,缴入地方国库50元;每本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5元,缴入地方国库25元;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和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同时废止。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时,向申请人收取通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0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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