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蓬江区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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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审批:1)符合受理范围条件;2)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3)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批准的情形。2.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不予审批:1)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2)无法证明身份的;3)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4)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5)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6)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7)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材料

样表见附件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交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

因损毁需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提供

1、监护关系证明,交验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原件,提交复印件;2、交验监护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3、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办理的,还需交验监护人出具的委托书和陪同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交验由江门市公安机关签发的1年(含)以上有效《居住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1、由申请人所属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2、遗失原港澳通行证需补发的提供申请人所属报备单位确认遗失意见函。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可先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进行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段到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取号办理。但首次办理必须必须前往出入境办证大厅或各地区邑门市服务中心进行受理。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人可先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进行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段到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取号办理。

2)取号。申请人到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接收。承办部门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并按对应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4)登记。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接收的材料名称、接收时间及接收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

5)申请编号。

申请人通过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的,受理人受理后即时提供申请编号。

6)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现场受理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格式见附件2)。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45号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2002年7月9日公安部: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59号)和《关于申请调整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1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刷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20元,>次有效签注每>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300元。四、取消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中规定的每人次5元的申请手续费,今后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时,不得再收取申请手续费。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六、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金额缴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其中,每本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50元,缴入地方国库50元;每本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5元,缴入地方国库25元;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和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同时废止。

9?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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