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源县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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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东源县户籍居民、东源县有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广东省内并持有东源县一年以上有效期居住证的居民可单独申请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签注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签注。 一、东源县户籍居民、东源县有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广东省内并持有东源县一年以上有效期居住证的居民可单独申请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其签注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规定。 2)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澳门。 “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 5)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6)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二、东源县户籍居民及广东省内并持有东源县一年以上有效期居住证的居民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1)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有经营赴台游业务资质的旅行社组织的赴台湾团队旅游。 2)暂无个人旅游。 3)探亲:探望在台湾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的亲属;尚未取得台湾居民身份的大陆配偶赴台团聚、居留。 4)定居:经台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在台定居资格的大陆居民,申请赴台湾定居。 5)应邀: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从事科技、文化、体育、学术等交流活动,或者参加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 6)商务:经台办批准前往台湾进行考察、会议、谈判、履约、培训等商务活动,参加或参观展览等经贸交流活动。 7)学习:在教育部批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的省份参加本年度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或在上述开放赴台就学省份且毕业于台湾主管部门承认学历的大陆高校的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 8)乘务:执行海峡两岸航运任务。 9)其他:前往台湾就医、访友、处理财产、奔丧、诉讼、从事渔业劳务等事务。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申请人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信息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 表格下载
2 申请人相片

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照片规格为33mm×48mm)。

1 0 纸质 申请人
3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1 0 纸质 申请人
4 报备人员所在单位意见表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1 0 纸质 申请人 表格下载
5 申请材料

1、探亲。(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2)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个人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5、逗留。(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其他。(1)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1 0 纸质 申请人
6 监护关系证明

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需要提交,如出生证或能直接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薄等。

1 0 纸质 申请人
7 监护人身份证

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需要提交

1 0 纸质 申请人
8 《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无。

1 0 纸质 申请人
9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本市户籍只需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需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1 0 纸质 申请人
10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

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1 1 纸质 申请人
11 被探望亲属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亲属在港澳定居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1 1 纸质 申请人
12 被探望亲属的香港进入许可

有效期一年以上,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1 0 纸质 申请人
13 被探望亲属的有效旅行证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配偶和姻亲亲属的,一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一年后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探望配偶和姻亲以外的其他亲属的,两年内再次申请,免交,超过两年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须重新提交。

1 1 纸质 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河源市东源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办证大楼出入境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往来港澳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办证大楼出入境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办证大楼出入境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往来港澳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河源市东源县公安局办证大楼出入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源县城建设二路

五、办理时限

4 (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源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是否收费 收费 收费环节 确认收费环节 网上支付 支持
收费项目1 收费项目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签注费
收费标准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出入境证件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2〕1097号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广东0001001号)3-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证:30元/本;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件。

收费项目2 收费项目名称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费
收费标准 30元/本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出入境证件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2〕1097号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广东0001001号)3-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证:30元/本;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件。

收费项目3 收费项目名称 往来港澳签注费
收费标准 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出入境证件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2〕1097号

全文?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刷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 20元。

  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四、取消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中规定的每人次5元的申请手续费,今后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时,不得再收取申请手续费。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金额缴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其中,每本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50元,缴入地方国库50元;每本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5元,缴入地方国库25元;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和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同时废止。

收费项目4 收费项目名称 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费
收费标准 100元/本
收费依据名称 收费依据文号 条款号及条款具体内容
出入境证件收费依据 计价格〔2002〕1097号

全文?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刷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 20元。

  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四、取消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中规定的每人次5元的申请手续费,今后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时,不得再收取申请手续费。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金额缴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其中,每本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50元,缴入地方国库50元;每本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5元,缴入地方国库25元;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和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同时废止。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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