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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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在我市居住的台湾居民可在我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办理材料

真实合法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上述证件需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申请人需在江门市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手续,并提交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交验入台许可原件,提交复印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人父母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出生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已满60周岁或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

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的,需交验出生证明或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原件,提交复印件;

未满16周岁的,由其监护人委托的人员代为申请的,需提交委托书原件。

由他人或单位代办的,需交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由单位代办的,需提交代办单位出具的公函。

因身患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微信公众号;

2、根据提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申请办证类别,选择预约办证的时间和地点,凭预约受理号按时到预约点提交申请资料;

3、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的业务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窗口审核,并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人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进行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段到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综合服务大厅办理。

2)取号。申请人到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综合服务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上的预约取证时期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选择邮政速递服务的由邮政速递公司将证件寄回申请人手上。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38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七、办理费用

〔2017〕1186号?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

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元降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元降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0元降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240元。

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6、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8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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