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依据及条件描述 |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七条 |
二、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来源 | 法定依据及描述 |
1 | 结婚证? | 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 在内地结婚的,由贵阳市民政局颁发;在香港结婚的,由香港婚姻登记处颁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 (三)... (四)... (五)... |
2 | 登记事项证明书? | 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 由香港关系人在香港入境事务处申领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3 | 申明书? | 申请人及港澳关系人手写,签名,按捺手印。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4 | 出生医学证明? | 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 由儿童出生时的医院出具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5 |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 申请表须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意见:(一)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三)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四)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五)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具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批准处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等;出具意见的单位须在所出具的“意见”和申请人照片上加盖印章。 | 在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窗口领取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6 | 澳门身份证明书? | 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 由澳门关系人在澳门身份证明局申领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7 | 申请人及关系人照片? [示范文本下载] | 申请人和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mm,要求多提供一张扫描使用)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
8 | 身份证? [示范文本下载] | 出示身份证明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A4纸复印正反面)。 | 申请人提供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 (三)... (四)... |
9 | 户口簿? | 出示户口簿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A4纸复)。 | 申请人提供由公安户籍机关颁发的户口簿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 (三)... (四)... |
10 | 关系身份证、回乡证复印件? | A4纸复印证件正反面 | 申请人自行准备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有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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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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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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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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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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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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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证
本事项为原件预审事项,若您通过网上申请,最多到现场2次即可办结 ,承诺时限0自然日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与受理 | 收件 | 胡芳芳、唐秋霞 | 1 | 1、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2、申请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3、申请人是否属于不批准出境人员;4、是否具有其他法律不批准出国境情形。 |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受理 | 胡芳芳、唐秋霞 | 1 | 1、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2、申请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3、申请人是否属于不批准出境人员;4、是否具有其他法律不批准出国境情形。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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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决定 | 审查 | 王琪 | 5 | 1、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2、申请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3、申请人是否属于不批准出境人员;4、是否具有其他法律不批准出国境情形。 |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
决定 | 蹇书贵、陈娟 | 5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申请事由相符,是否属于法定不予签发证件人员。 |
审批通过,数据传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审批未通过,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
环节 | 步骤 | 办理人 | 办理时限 | 送达方式 | 办理结果 |
颁证与送达 | 制证 | 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科 | 2 |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 制作《前往港澳通行证》 |
发证 | 贵州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证科 | 1 | 申请人凭受理回执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
四、办理地点
六盘水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出入境办事区95、96号窗口。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
五、办理时限
0 个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六盘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七、办理费用
每证40元人民币。
八、法律依据
1 | 法定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原文下载] [在线查看] |
依据描述 | 第五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和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前往香港、澳门的申请,应当在六十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
文章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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