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湘桥区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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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地区通行证及签注:1)因私事往来香港、港门台地区;2)本省户籍居民及已办理商务备案登记的外地户籍人员。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因私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签注:1)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居民;2)暂住本市的华侨(华侨国内户口须已注销);3)工作单位在我市,持国务院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4)以上实施人群不含外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二、办理材料

按照要求如实填写,贴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一张,并由申请人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无。

交验原件,军人还须交验军人身份证明。

未满16周岁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原件,申请人须由监护人陪同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本省非本市户籍居民持一年(含)以上居住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根据不同业务情形提交。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可在广东省出入境政务网(网址)进行网上预约,后由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市、县区各办证大厅受理窗口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市、各县区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或受理点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受理后,审核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市、省局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件》或相关签注。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或各县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或邮递领取证件。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湘桥区外环北路车管所西侧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2017〕1186号?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

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元降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元降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0元降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240元。

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6、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8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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