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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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领《边境通行证》:1)本区户籍人员或在本区暂住人员;2)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3)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4)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5)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6)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

二、办理材料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已在边境管理区务工的人员还应当出具劳动部门的聘用合同和用工单位证明。

由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保卫(人事)部门、法人开具的审核意见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审核意见。

填写完整、字迹清晰(见样本及填写范例)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新会区公安边防大队一楼办证室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可以补正材料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退回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办证人员对公民申请予以审查,审查合格的,给予核发《边境通行证》。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单独签发证件,可与持证人偕行,但不得超过两人。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新会边防大队一楼办证室或邮递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三和大道北76号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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