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1)参加、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2)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3)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4)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
二、办理材料
免冠,半身,1寸,蓝底彩色相片,有效时限为1年
本人身份证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均应有申请人签名,有效时限为1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公安边防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1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不予通过的,电话告知申请人不予通过。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公安边防部门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109号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7年)
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2017年)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2项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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