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湘桥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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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1)凡年满十六周岁的本市居民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参加科技、文化、体育交流或者业务培训、会议、从事考察、采访、创作等活动的;从事勘探、承包工程、劳务、生产技术合作或者贸易洽谈等活动的;应聘、调动、分配工作或者就医、就学的;探亲、访友、经商、旅游的;有其他正当事由必须前往的。(2)外省市人员凭单位证明或居住证,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常驻户口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同一城市,但不在同一辖区的人员;中央各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的驻外办事处人员;已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因工作调动,尚未办妥常住或者暂住户口的人员;因紧急公务,确需前往边境管理区的国家工作人员。(3)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等持有效证件的人员;(4)经省级公安、旅游部门批准,旅游公司组织赴边境管理区旅游的人员。

二、办理材料

盖章或另出具证明

小一寸彩色半身站照片

身份证及户口本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现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2、边防支队现场受理、审核;3、核验材料,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若不符合法定形式,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若符合法定形式,接受申请。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湘桥区绿茵路绿茵一街5号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

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

第二条国家在陆地边境地区划定边境管理区(含深圳、珠海经济特区),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以下简称《边境通行证》)验查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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