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法人出入境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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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要限制他人出境的话,一般是有某种原因的,那么如果是限制法人出境,是否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相关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限制法人出入境时限

关于限制出境的期限,目前规定并不一致。

《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控制期限限于30天以内,超过控制期限仍需控制的,应重新办理审批交控手续,逾期作为撤销;

《关于实行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制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限制出境期限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由省级通报备案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地(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限制出境期限三个月以下(含三个月)的,由县(市)级以上通报备案机关决定。期限届满后需继续限制出境的,须于到期前一个月内续报(续报方法同前)。到期不续报的自动解除出境限制。如需提前解除出境限制,原通报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办理撤销通报备案手续(撤销通报备案手续同前)。

在实践操作中执行法院一般将限期限制在1年以下,一般为3或6个月。

司法实践中,限制出境措施的裁定与通知书一般层报省高级法院,按照《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控。”即限制出境的决定机关为省公安厅,只能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办理交控手续。所以,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一般由执行法院层报省高院,由省高院向省公安机关发函并移交法院裁定、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再由省级公安机关通知口岸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布控。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不同情况的出境限制时间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如果是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控制期限剩余30天之内,超过控制缺陷需要控制的,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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