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百乐攻略 4 0

一、办理条件

一、具备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申请审批申请条件的个人。1)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2)本省户籍居民及已办理商务备案登记的外地户籍人员。二、具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申请条件的个人。1)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居民;2)暂住本市的华侨(华侨国内户口同已注销);3)工作单位在我市,持国务院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4)以上实施人群不含外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二、办理材料

有效证件

有效期为一年的相片回执

有效证件

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填写申请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陆广东省出入境政务服务网,并在网上预约所要申请的项目,

2.申请人前往饶平县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到一号窗口提交身份证却确定预约的内容,并取得预约号,

3.申请人到前台接受受理。流程如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饶平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接件受理人立即开始受理、录入电脑、拍摄现场照片、取验指纹,出具受理回执和缴费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窗口缴费;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上送上一级审批;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饶平县公安局出入境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选择邮寄的,证件将如期送到。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饶平县黄冈镇汕汾中路龙城路段32号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饶平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全文?一、鉴于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32页)的印刷质量、防伪性能及签发技术要求等较旧版往来港澳通行证(8页、16页)均有提高,证照印刷、制作材料、签发设备及管理等费用也需相应调整的实际情况,同意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50元,调整到每本100元(包括印制、签发、管理等各项费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规定执行,每项次20元。

二、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每证50元收取。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四、取消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价费字164号)中规定的每人次5元的申请手续费,今后办理任何出入境证件时,不得再收取申请手续费。

五、各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收费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金额缴入国库,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其中,每本新版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50元,缴入地方国库50元;每本新版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收入,缴入中央国库25元,缴入地方国库25元;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延期、加注和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非公务活动的一次有效签注、二次有效签注、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和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因私赴港签注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99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广东0001001号)2-5?出入境证:一次有效20元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广东0001001号)3-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一年有效:50元/本证;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20/项/次。

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粤费广东0001001号)3-7?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证:30元/本;签注、加注、延期:20元/项/次;多次签注:100元/件。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评论列表

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