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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办理内容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受理审批签发(照顾父母类)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申请条件1、内地居民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
2、申请人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申请材料(一)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证明;
(四)提交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具体是: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
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免交所在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办理程序申请人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交以上真实有效的材料。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审批分数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根据打分标准,对申请人进行打分,并按照审批分数线进行审批。
收费标准前往港澳通行证50元/本。
办理期限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在四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情况复杂的,在六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
办理单位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联系电话0351-4612787;3659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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