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庆县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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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申请审批条件:1)因私事往来港澳地区。2)本省户籍居民及已办理商务备案登记的外地户籍人员。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条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居民;2)暂住本市的华侨(华侨国内户口同已注销);3)工作单位在我市,持国务院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应邀赴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4)以上实施人群不含外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二、办理材料

提交填写完整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蓝底彩色照片(40X33mm)的。

本市户籍只需交验居民身份证原件,非本市户籍需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未满16周岁还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交验原件申请人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本省非本市户籍居民持一年(含)以上居住证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16周岁(含)以下和60周岁(含)以上人员及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免交验。

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德庆县分厅提出申请。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肇庆市公安局德庆分局部门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异地人员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肇庆市德庆县公安局出入境部门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2《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首次申请、换发、补发网上办理流程图》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肇庆市德庆县公安局出入境部门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0个工作日(异地人员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肇庆市德庆县公安局出入境部门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德庆县德庆大道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德庆县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1?各地级以上市并顺德市公安局、物价局: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出入境管理收费的规定,现对我省赴港澳商务签证、签注等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内证件遗失、损坏等需补、换发新证的,按每证100元收费。二、首次办理赴港澳地区除探亲、旅游外的其它各类签证,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赴港澳商务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67号)的标准收费。同时办理赴港澳两地签注的,在签证费的基础上按国家规定的签注费标准加收一地的签注费。三、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办理赴港澳签注的,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物价部门要按规定及时为收费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加强收费管理。附件:1、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2〕1097号文2、广东省物价局粤函〔2002〕167号文

1?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59号)和《关于申请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151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公安部:公安部:你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公境办[1993]18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鉴于出国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印制费用以及签发方式改进后办证费用增加,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同类证件的收费标准,同意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附件: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序号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备注1申请手续每人次52普通护照每证100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一次有效)50(二次有效)100(多次有效)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延期、加注每项次20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证件加注每项次20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1?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59号)和《关于申请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151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你部《关于申请调整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1〕1559号)和《关于申请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收费标准的函》(公境〔2002〕151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九条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二)填写申请表(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三条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二)不属于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情形的;(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欺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条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七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九条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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