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舟山港澳通行证办理材料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材料名称
材料出具单位
材料形式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公安机关
纸质材料
A4纸
必要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时必要))
无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
公安机关
电子文件
必要
无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公安机关
原件
必要
(未满16周岁可以不提供身份证)
无
监护人身份证
公安机关
原件
非必要
((未满16周岁申请人申请时必要))
未满16周岁申请人申请时需监护人陪同
监护人出具的意见
自行出具
原件
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非必要
((未满16周岁申请人申请时必要))
无
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民居身份证、港澳民居来往内地通行证
自行出具
复印件
港澳关系人系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必要
无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原件
1、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意见2、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3、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4、未满十六
必要
5、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出生医学证明
卫生局
原件
必要
无
结婚证明
民政局
原件
必要
无
申请人由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亲(母亲)抚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民政局或者公证部门
原件
非必要
((申请人未满18周岁,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父母离异,抚养其的父亲(母亲)即将或者已经赴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作为夫妻团聚类偕行子女或者按照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申请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时必要。))
无
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民政部门或者公证部门
原件
1、1992年3月31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关系公证书;另外两点详见备注
非必要
((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关系是必要))
2、1992年4月1日至1997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3、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报告
医院
原件
非必要
((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
无
父母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民政部门或者公证部门
原件
非必要
(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符合这类申请要求必要)
无
父母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证明
港澳入境事务署
原件
非必要
(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符合这类申请要求的必要)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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