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签注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百乐攻略 3 0

一、办理条件

1)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居民;2)暂住本市的华侨(华侨国内户口须已注销);3)满60周岁(含)以上且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4)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非本省户籍居民(只可办理换发、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5)以上实施人群不含外省户籍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

二、办理材料

无申请人遗失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需提交。

1、填写完整2、贴有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色照片(40X33mm)。

无。

1.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2.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已满70周岁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须附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的才需提交此项材料。

1.属在我区暂(居)住满6个月(含)以上的内地居民办理补发、换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的需提交;2.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也需提交本项材料。

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再次签注需要提交。

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1、已由单位向公安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及银行、金融等部门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单位在《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2、其他人员申请一律不用加具任何意见。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未申领身份证的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2、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1、申请人未满16周岁未申领身份证的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2、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信宜市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信宜公安局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信宜公安局服务窗口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信宜公安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信宜公安局服务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城北江堤路办证大厅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9?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9?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9?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八、法律依据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1993年)

附件320(一次有效)

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50(二次有效)

100(多次有效)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七条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二条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九条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30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七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八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评论列表

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