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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就业的亲属。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申请方式
(一)首次申请、换发、补发通行证。
1、已满16周岁的须本人到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未满16周岁,本人提交申请的须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证明(如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当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交验监护证明,监护人身份证明,陪同人身份证明。
3、未满16周岁,监护人同意不采集指纹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持通行证申请签注,在出入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探望亲属为配偶的可在网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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