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进入澳门申请居留证件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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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抚顺持前往港澳通行证人士进入澳门申请居留证件指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部门资料:

关闸边境站签证室(位置:入境大堂自助过关通道右侧)

电话:853-89800322

通关时间:上午七时至晚上十二时

居民事务警司处

电话:853-28725488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中午不休息)

网页:www.fsm.gov.mo/psp/sm

地址:澳门友谊巷出入境事务厅大楼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身份证明局

预约电话:853-28370888

查询电话:853-28370777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中午不休息)

网页:www.dsi.gov.mo

地址:澳门南湾大马路804号中华广场一楼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一)在澳门关闸边境站办理入境手续

1.当事人凭其“前往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到关闸边境站“签证室”办理入境手续。

2.手续完成后,当事人将获发“通知书”,指示其需于10天内亲身前往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之居民事务警司处申办澳门“居留许可”手续,否则每逾期1天将被依法科处MOP.0之罚款,但上限为MOP.00。

3.除经身份证明局核查,符合“确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请资格者(“通行证”之持有人相片下方载有“R”标记)外,其它在居民事物警司处办理“居留许可”手续当日已年满16岁者,需递交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该等人士可凭上述通知书或办理“居留许可”申请后获发之收据,连同其“通行证”,向身份证明局申请该证明书。

[注:为使申请程序较便捷,建议先凭上述通知书及“通行证”到身份证明局申请该证明书,并授权该局直接寄予出入境事务厅,然后才往居民事务警司处申请“居留许可”]

(二)在居民事务警司处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1.申请人必须亲身前来,而需交文件为:

①已填妥之专用申请表(若申请人未满18岁,需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代为申请及签署申请表);

②“前往港澳通行证”复印本2份

③由签发日期未逾90日之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办理“居留许可”申请当天已年满16岁之人士);

④由签发日起未逾6个月之中国内地刑事纪录公证书复印本(“通行证”签发当日已年满16岁之人士)

⑤与所团聚之居澳亲属的关系证明复印本(如:出生纪录证明、“出生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结婚证明”或“结婚公证书”等);

⑥所团聚之居澳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复印本;

⑦1时半白底正面彩色或黑白免冠近照2张;

⑧申请人在澳居所地址之证明文件复印本(如:水、电或电话费单据);

⑨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局要求递交之其它材料。

[注:⑴需出示上述复印文件之正本,待核对无误后便实时退回;

⑵经身份证明局核查,符合“确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申请资格者(“通行证”之持有人相片下方载有“R”标记)豁免递交第③、④、⑤及⑥项文件;

⑶若当事人曾申报的身份资料与本次申请资料有差异,须因应情况递交“出生公证书”或/及“结婚公证书”作确定。

⑷凡属夫妻团聚者,申请人与居澳配偶需共同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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