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办理港澳通行证其他类签注材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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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武汉办理港澳通行证其他类签注材料解读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如手写请用黑色墨水笔填写)。

2、数码相片及湖北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相片检测回执。根据证件制作的要求,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到经过受理机关培训的照相点进行数码照相(名称及地点详见附表)

3、本市居民户口簿和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发、补发期间,可提供临时居民身份证。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中国、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明。

4、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1)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学术交流的,须提交境外邀请函、与学术交流相称的个人职称证明、所在单位意见。

(2)以个人名义赴港澳参加展览会的,须提交境外邀请函及与参加展览会内容相关的证明。

(3)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试的,须提交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发出的面试通知书。

(4)赴港澳处理产业的,须提交产业状况的公证资料,确须其赴港澳处理产业的证明。

(5)赴港澳参加法律诉讼的,须提交港澳法院出具的参加法律诉讼的有关证明。

(6)赴港澳奔丧的,须提交港澳亲属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7)赴港澳治病的,须提交港澳医院出具的前往治疗疾病的证明。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办理港澳其它类签注的,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赴港澳探亲的,提交在香港、澳门定居、应聘工作、就学的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或在港澳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2)赴港澳商务的,提交企业派遣函、工作证明。

(3)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是有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国家工作人员均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单位或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该证明须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统一格式要求出具。非武汉市户口的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由备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居住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的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1)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2)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副处)以上管理人员、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3)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其他需要报送备案的人员,如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及具有高级职称、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7、申请人未满16周岁,需交验本人居民户口簿、父母一方居民身份证件、标注有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如:能够证明其监护关系成立的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或等)及提交复印件;父母不能陪同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员身份证件。

8、现役军人需交验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军官证、军人身份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离退休军人员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如无户口簿,则还需提供军官离退休证、所在部队军以上党委或政治机关出具的批件。

9、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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