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冈县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审核办理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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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修订)(2013年)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和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中国各开放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一)在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台湾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2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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