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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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韶关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办理条件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天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 1)所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 2)精神病患者; 3)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身份的证件

提交复印件,证件过期、损坏者还须提交证件原件

1 1 纸质 申请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港澳居民和华侨需提供本项材料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3 申请人向遗失地公安机关报案的报案证明

真实合法

1 1 纸质 行政机关(遗失地公安机关)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真实合法,并提交复印件;住酒店的,需提交酒店出具的登记表,住居民家中,提交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登记表

1 0 纸质 行政机关(辖区派出所、宾馆旅店) 企事业单位(辖区派出所、宾馆旅店)
5 申请人照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1、提交与申请表中所贴照片对应的照片3张。2、台湾居民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1 0 纸质 申请人

三、办理机构

韶关市公安局

四、办理地点

西联大道1号市公安局内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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