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护照变更、换发、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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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中国公民因私护照变更、换发、补发

监督电话:0794-8224333-2077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办事地点: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794-8224333-202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办理条件:持有中国因私普通护照的本市常住户籍居民或华侨,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变更、换发或补发:

(一)护照变更

1、持照人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

2、持照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近期照片加注的;

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作变更加注的事项。

(二)护照换发

4、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但有材料证明前往国要求持有人所持护照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在六个月以上的除外;

5、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

6、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普通护照的情形。

(对于普通护照过期的情形,持照人不得申请换发,应当重新申领。

(四)护照补发

7、护照遗失或被盗的;

8、护照损毁的;

9、有正当理由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

办事流程:(一)首次申请护照均须本人亲自到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二)护照的变更、换发、补发,均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

申报材料:(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申请表照片加盖骑缝章)、白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一张(提交相片数据,申请变更的除外);

(二)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常住户籍人员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交验所持有效护照、在国内的暂住证明、定居国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加入定居国国籍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还应提交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

(三)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因私护照变更

提交原护照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交验原件),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需做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

2、护照换发

提交原护照签发机关页及个人资料页复印件(交验原件)。

3、护照补发

护照遗失的,须提交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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