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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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为了方便大家办理相关的出入境通行证,所以基本上在每个县级以上的地方都设立相关的办理机构。那么大家知道长治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长治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为每证80元。

二、长治出入境通行证在什么机构办理

办理机构:长治市出入境管理中心

以上就是本次小编为大家分享的长治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大家如果是在长治市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那么就需要符合当地的办理基本规定才可以完成办理。希望大家可以明白!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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