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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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通行证是我国公民前往边境国家和地区需要办理的有效证件,出入境通行证记录着我国公民的基本信息,在边境地区可以证明我国公民的身份,办理处境通行证也需要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长治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呢?

一、长治出入境通行证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为每证80元。

二、长治出入境通行证在什么机构办理

办理机构:长治市出入境管理中心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了长治出入境通行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长治出入境通行证在长治市出入境管理中心办理,在此需要温馨提示,办理出入境通行证是需要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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