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省居民护照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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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地区的外地人是非常多的,来自世界不同的地区,有的长期居住,有的临时居住,但是这部分外地人其实大多数是在上海定居或者是打工,都是为了求一个更好的发展,在上海地区工作的时候,那么你知道上海外省居民护照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有哪些吗?

一、上海外省居民护照办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2、《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发布,根据2015年6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二、上海外省居民护照办理的地点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接收申请。

综上所述,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上海地区要办理护照的外籍居民是需要在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办理的,现在办理护照并没有要求一定需要回户籍所在地才可以办理,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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