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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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通行证和普通护照是不同的,出入境通行证是暂时性的,而普通护照的有效期是比较长的,如果中国公民从事的是边境贸易活动的,就需要依法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手续。在盘锦市办理该签发业务,依据的是哪些法律?下面小编带大家来详细地了解下。

一、盘锦市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条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二、盘锦市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条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

在盘锦市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签发业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和《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该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符合上述第二项所述的办理条件。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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