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公民的生活质量水平也在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制定了旅游计划,也包括去港澳地区旅行的计划,但是港澳地区不是我国的内地公民想去就能去的,需要先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手续的,在鞍山市就有想要办理签发手续的公民。那办理该业务依据的是哪些法律呢?下面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下。
一、鞍山市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二、鞍山出入境通行证签发条件
符合以下任一要求的可申请出入境通行证:
1、因国籍冲突,不便持用普通护照的;
2、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3、内地居民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香港定居的。
在鞍山市申请办理出入境通行证签发业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的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想要办理者只要具备符合上述第二项所述的其中一种条件的,就可申请办理出入证通行证签发手续。如有其他疑问,欢迎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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