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或暂住在本市的华侨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签注(其他)》。1、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2、居住在本市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来内地后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3、持本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二、办理材料
真实合法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治病:提交医疗机构部门出具的需赴港澳治疗的证明以及相关病历。奔丧:提交在港澳死亡证明以及死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关系证明或说明。探望危重病人:提交港澳医院出具的病危通知书,病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关系证明或说明。诉讼、处理产业:提交仲裁、诉讼通知书等证明需前往港澳解决法律事务的文书。应试:提交需赴港澳应试证明书。学术交流:提交单位申请报告,以及港澳的邀请函或通知书。
华侨申请时需交验中国护照原件,提交复印件。
华侨申请时需交验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所要求的材料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无
窗口办理流程
1)取号。申请人到江门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2)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4)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往来港澳签注(探亲)》;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上的预约取证时期到办证大厅发证窗口领取,选择邮政速递服务的由邮政速递公司将证件寄回申请人手上。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38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三?各地公安机关办理内地居民赴港澳从事商务、乘务、培训、就业等非公务活动签注的收费标准为: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4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300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十六条台湾居民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24小时(农村72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年)
第二十八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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