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新会区往来港澳签注(逗留)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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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或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以及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可在我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往来港澳签注(逗留)》。

二、办理材料

真实合法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一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除“香港进入许可”外,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除须提交“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批准文件外,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随任的,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驾驶专用机动车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的内地居民,交验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签发的有效的《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原件,提交复印件。专用机动车属小车类的,《通知书》中内地承办单位与备案单位必须一致;属于客车或货车类的,《通知书》中内地承办单位与备案单位原则上一致。

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按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所要求的材料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出入境政务服务网或微信公众号;

2、根据提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申请办证类别,选择预约办证的时间和地点,凭预约受理号按时到预约点提交申请资料;

3、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的业务表格;

4、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窗口审核,并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人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进行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段到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综合服务大厅办理。

2)取号。申请人到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综合服务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当场做出受理决定,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往来港澳签注(逗留)》;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上的预约取证时期到服务大厅发证窗口领取,选择邮政速递服务的由邮政速递公司将证件寄回申请人手上。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38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

七、办理费用

〔2017〕1186号?1、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每本200元降为每本160元。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普通护照的,收费标准为每本160元。

2、出入境通行证收费标准,一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多次出入境有效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3、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的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由每件40元降为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50元降为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0元降为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300元降为每件240元。

4、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100元降为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20元降为每证15元。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收费标准,一次有效签注由每件20元降为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由每件100元降为每件80元。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6、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8元。

八、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八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短期前往香港、澳门:

(一)香港、澳门有定居的近亲属,须前往探望的;

(二)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是港澳同胞,必须由内地亲人去香港、澳门会亲的;

(三)归国华侨的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和侨眷的直系亲属不能回内地探亲,必须去香港、澳门会面的;

(四)必须去香港、澳门处理产业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短期去香港、澳门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夫妻团聚,须提交合法婚姻证明,以及配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二)去香港、澳门照顾年老体弱父母或者无依无靠的老人、儿童投靠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与香港、澳门亲属关系及其在香港、澳门有永久居住资格的证明;

(三)继承或者处理产业,须提交产业状况和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探望在香港、澳门亲属,须提交亲属函件;时间急迫的,应尽可能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

(五)会见台湾亲属或者会见居住国外的亲属,须提交亲属到达香港、澳门日期的确切证明。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

440608第二十二条前往港澳通行证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五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过五年,证件由持证人保存、使用,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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