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法律实务及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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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具有投资大、周期长、运作繁等特点,履行过程中必然出现合同未定事宜或合同变更事项,需要通过签证予以补充或确认。同时,对于出现非己方原因或者非双方可预见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一方通过索赔来维护自身权利。可见,签证与索赔是合同履行中的常规行为,是顺利履行合同和实现预期利益的重要手段和法律武器。

一、签证与索赔的特征及关系。

签证是合同履行中,双方对质量变化、设计变更、工期增减、价款调整等事实意思一致而达成的协议。主要特征有:1、是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方提出签证要约,另方给予承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其法律后果是确认事实或者变更合同;2、是主张权利的凭据。承包人凭借签证,可以要求对方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否则索赔无据。3、是常规行为。承包人欲实现盈利必须坚持“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策略,开工迟延、设计变更、工程价款调整等事实经常发生,签证亦应及时进行。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等要求。主要特征有:1、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承包人索赔旨在要求延迟工期、增加价款或赔偿损失;发包人反索赔旨在否认索赔或要求赔偿损失;2、是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因未能获得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的书面确认时,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及时提出索赔;3、必须依赖证据行为。索赔是向对方主张权利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方提出索赔必须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

签证是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双方行为;索赔是主张未得到认可,从而向对方行使权利的单方行为。签证是确认或变更事实,旨在固定证据,为索赔成功奠定基础;索赔是主张权利行为,靠签证单等证据支持。签证贯串合同始终,是“面”上工作,故要勤签证;索赔是发生争议时行使权利行为,是“点”上工作,故要精索赔。

二、应当签证的常见情形。

从签证目的出发,合同履行之中所有发生工期延误、价款调整或损失发生的事实均应当签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开工延期的签证。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施工图纸、技术资料迟延导致开工延期,承包人应当及时提请签证。

2、工期延误的签证。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包括: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3、价款调整的签证。可导致工程价款增加的情形包括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固定价可调条件成就等。

4、窝工停工损失的签证。包括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建、缓建和返工;发包人未提供施工协助;工程师指令错误或迟延等造成窝工停工的情形。

5、工程量确认的签证。采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工程款是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故承包人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每月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确认工程量意味着确认价款,对结算价款和解决争议无不有益。

三、常见的索赔与反索赔事件。

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和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当提出索赔。换言之,所有造成工期延长、价款增加和赔偿损失的情形均属于索赔事件,承包人应当及时提出索赔。索赔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包括预付款、进度款)、技术资料导致开工迟延、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2、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3、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隐蔽工程或重新检查导致工期延长和停工窝工损失。

4、发包人不合理干预施工或其直接指定的分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

5、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质量标准提高、工程款增加或工期延长;

6、发包人迟延竣工验收、迟延结算、提前使用工程导致费用增加;

7、发包人要求赶工造成施工成本增加;

8、发现地下障碍物、水流或文物等造成工期延误和施工损失;

9、恶劣自然条件或地质条件下施工导致工期延误;

10、工程师指令迟延或错误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

11、非正常停水、停电和交通中断造成施工延误;

12、社会事件或不可抗力导致施工中断;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在约定时限内提出反索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需要无偿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2、承包人延误工期造成发包人多支付监理费、贷款利息、租赁费、对第三人违约金和购房人损失;

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4、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承包人造成工程质量缺陷拒绝修复或保修期内拒绝保修,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6、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未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7、承包人不按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擅自变更设计造成工程不符合约定;

8、承包人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或设备造成质量缺陷;

四、签证与索赔的具体操作。

1、认识充分,手段灵活。

签证和索赔是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的最有效手段,特别是承包商欲维护自身权益和实行盈利目的,必须勤签证。国际上签证款一般占合同造价的7%,而我国签证比率较低,与国际严重脱轨,故应当高度重视。签证要及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签字权人提出。签证内容要明确具体,不应模棱两可。书面签证包括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信函、月形象进度表、质量评定表等内容,要由专人长期保存签证凭证,切勿遗失。应当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制度,加强专业的和有针对性的签证和索赔管理。明确发包人代表和承包人项目经理的量化管理责任,杜绝该签未签、该赔不赔的情况。友好协商和谋求调解是签证与索赔成功的有效方法,要认真总结实战经验并灵活现代公关技巧,聘请专业律师或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论证索赔和出谋划策更能事半功倍。

2、充分利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9条。

提出签证未必都能得到对方承诺,承包人如何固定证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9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该解释明确了工程量签证载体和签证未获成功情况下如何确认工程量的问题。如果能将该解释举一反三,则为解决其他签证未获成功如何补救提供了思路:承包人应当设法通过会议纪要、来往函件、人证书证、视听资料、监理证明或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固定证据,为索赔奠定基础。

3、充分利用“逾期视为认可”条款。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解释确立了“逾期视为认可”原则,无疑赐给承包人一把尚方宝剑,可以有力遏制了发包人迟延结算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诸多条款采用该原则,比如通用条款25.2条:“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第11、13、17、23、31、32、36条均有此类规定。如果采用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只要能够证实向发包人发出签证通知或者提供资料,即可利用“预期视为认可”原则。

4、索赔及时、证据充分。

当事人应当注意签证与索赔的期限和程序,做到边施工、边取证、边索赔。如《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36.1条规定: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日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6.2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证据。索赔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签证单、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发包人和工程师指令、双方函件、会议纪要等。索赔报告内容有:索赔理由、损失数额或顺延工期天数等内容。

5、充分准备、知己知彼。

索赔之前,要全面搜集与索赔相关的证据与法规,认真分析索赔理由和制作索赔报告。谈判之前必须思考以下问题:发生索赔事件是何方责任,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索赔证据、法律法规和合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出?承包人是否采取措施减损措施?索赔数额计算方式是否客观合理?只有给出富有说服力的答案,方能游刃有余、进退自如地沉着应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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