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朋友绿卡,我们在这登记,我可以合法去美国并且有绿卡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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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朋友绿卡,我们在这登记,我可以合法去美国并且有绿卡吗 ?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国会通过的“生活法案”允许美国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来美等候绿卡,即使等候期间未婚子女的年龄已超过21岁,仍然会受到法案的保障。不过,这项裁决目前只在美西九个州有效,但以后有可能扩大覆盖面。 根据“生活法案”,如果永久居民申请配偶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移民来美,这些申请人的配偶及子女可获得由移民局经过海外的美国领事馆发出的V签证来美等候绿卡,V签证同时让永久居民的配偶及子女在美合法工作。补充:这就意味着你办理旅游签证就可去美国,并且可以留下,同时你丈夫为你申请绿卡填写I-130亲属移民申请表等等。但是获得绿卡一般要2到3年时间。

二、去美国有几种签证?都是什么用途

A1 A2 A3外交及公务人员签证 A1发给外国政府的高级官员, 包括大使、部长、外交官员或领事馆官员, 以及其家属. A2发给职位较低的外国政府官员或职员以及他的家属. A3发给外国政府官员(持A1,A2者)的私人员工及其家属.

B1 B2商务、观光或探亲签证 B1是短期的商务访客、B2是短期的观光客及探亲者, 持这两种答证者, 绝对不允许在美国境内就业工作.

C1 C2 C3过境旅客签证 C1发给计划过境美国到其他国家的旅客, 即这种旅客只是通过美国并没有停留的打算. C2发给过境前往联合国总部的人. C3发给外国政府官员及其家人, 或私人雇员过境美国之用.

D 航务人员签证 D类签证是发给飞往美国之国际航线的机员, 或船公司的船员. 原则上持用这类签证者, 不准在美国从事商务、观光或探亲等活动. 这类签证通常是由美国政府认可之航空公司, 或船公司代其职员提出申请.

E1 E2条约商人与条约投资人签证 E1发给条约商人, 即由外国公司派到其美国分公司或办公处之职员的签证. E2发给条约投资人, 即一般所谓的商业投资签证. 这里所谓的条约, 是指美国政府与外国政府之间所订的通商条约, 因此E1,E2的申请人的国家必须与美国订有通商条约.

F1 F2留学生及其配偶与年幼子女签证 F1发给外国留学生. F2发给外国留学生的配偶及其年幼子女.

G1 G2 G3 G4 G5国际组织员工及其眷属签证 G类签证, 是发给某些国际组织的官员或雇员, 另外外国政府委派到这些组织的代表及其眷属或私人雇员也包括在这一类. 美国政府批准的此类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总部, 联合国文化教育与科学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货币基金会、世界气象组织、国际原子能协会、国际民航组织等三十余个组织.

H1 H2 H3短期工作人员签证 H类答证是准许在美国从事短期工作的签证. H1发给具有特殊技能的短期工作者, 如艺术 家、技术家、演艺人员、学者、厨师等. H2发给前往美国从事季节性劳动的工人, 申请虽不须具有卓越的能力, 但必须由雇主向劳工局取得证明、证实无法请到美国公民担任这类工作, 不致危害到美国劳工的工作与薪资. H3发给前往美国接受技能训练的实习生.

K1 K2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妻及其子女的签证 K1发给美国公民的未婚夫或妻. K2发给取得K1签证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时须出示 其与K1签证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L1 L2跨国企业之职员及其眷属签证 L1发给外国之跨国企业派驻在美国的职员. 申请时需由公司提出请求, 取得L1签证者之配偶与子女 可同时取得L2签证.

三、请问:我是和美国公民结婚现已有小孩结婚2年半了,但我以前是非法入境,被驱逐出境。这样我需要带什么材料

亲属移民申请程序因亲属所在地不同而异:一是亲属人在海外的情形,二是亲属人在美国境内的情形。无论是哪种情形,都需要美国公民或是永久居民先为其提交移民申请。申请批准后,亲属就可以通过向美国在海外的使领馆申请入境移民签证,或是在境内申请调整身份获得永久居民身份。

一是亲属人在 海外。

如果亲属身在海外,移民局在批准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为其提交的移民申请后,会将案件移交到国务院的国家签证中心。国家签证中心审理完毕后,如果该亲属不受移民配额的限制,或是虽然要受配额限制,但排期已经排到,案件将被转交该亲属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美国使领馆,由该使领馆安排签证面谈。面谈通过后,亲属就可以以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进入美国了。

按照美国移民法的规定,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申请配偶来美永久居留。美国移民法规定,配偶是指合法夫妻。为了成功地给配偶申请移民签证,必须确立申请人跟其配偶的关系。让配偶成为合法移民须经过三阶段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人为配偶提出的移民签证申请报移民局;从申请人提出移民签证申请的时间来看,国务院的签证公告上配偶签证的名额显示,申请人的配偶可以得到移民签证;若申请人的签证申请获得批准,而且可以得到移民签证号码之时,国务院会通知申请人的配偶前往境外当地的美国领事馆去完成移民签证手续。若当签证申请获得批准,而且可以得到移民签证号码之时,申请人的配偶已经合法地进入美国境内,可以用I-485表格申请调整身份为合法的永久居民。 若申请人是美国公民,其配偶的移民申请一旦获得批准,立即具有获得移民签证的资格。如当时配偶合法地身在美国境内,申请人须填写I-130表格,配偶填写I-485表格。如配偶在美国境外,可到美国驻外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 合法的永久居民申请配偶移民获批准,而且可以得到签证号码之时,国务院会通知申请人的配偶。如配偶当时在美国境外,必须前往当地的美国领事馆完成签证手续。若配偶合法进入美国而且在获通知时拥有合法居留身份,就可以在签证号码可得之时填写I-485表格。即使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是在2001年4月30日或之前就提出了申请,配偶依然可能依据第245节i款获得移民资格。 如果申请人未获得国务院发出的签证号码,就必须等候号码轮到自己,配偶可能需要离开美国,避免非法在美居留。如申请人在成为永久居民之前就已经跟配偶结婚,其配偶可能会得到团聚资格。这也就是说,申请人不必另为配偶填交I-130表格,而且配偶也不必额外等候移民签证。 如果配偶获得合法永久居留身份之时,申请人跟配偶结婚还不满两年,那么配偶获得的永久居留是有条件限制的。申请人和配偶必须同时申请解除居留的条件限制。在配偶获得有条件的永久居留身份两周年之前90天以内,申请人必须申请解除有条件的居留身份。如申请人在这90天内未作出申请,那么其配偶将被视为从两周年届满之日失去身份,而可能被递解出境。 如果申请人是美国公民,那么在填交I-130表格后再加上I-129F表,配偶可申请非移民的K-3签证,使配偶在移民签证审理仍在进行之时就可以到美国来团聚。如申请人是合法的永久居民,为配偶或子女填交了I-130表格之后已经有3年多了,那么配偶或子女可申请V类签证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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