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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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监督电话:0794-8224333-2077

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办事地点:市公安局

联系方式:0794-8224333-2022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

办事流程:由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审批

申报材料:一、提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以下简黎明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自行印制)。

二、提交申请人1张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为33mm*48mm。

三、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交验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定居国外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五、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往来台湾通行证。

六、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七、单位意见。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登记报备的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持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人员申请前往台湾,无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意见。

八、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应邀前往台湾的,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的,提交工作证明,交验暂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由组团单位代办的,代办人须提交单位介绍信。

2、经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进行经贸交流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30元/证及20元/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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