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及家庭经济条件的改善、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公民因出国定居、自费留学、境外就业、劳务合作等出入境人数逐年增多,同时也摧生了越来越多从事出入境活动的中介机构。其中有一些机构和个人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非法出入境中介机构从事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活动。这些机构和个人利用消费才急于出境的心理,弄虚作假,编造、倒卖伪假证明材料,有的甚至与非法移民团伙相互勾结从事违法活动,还有一些非法中介机构向当事人收取高额费用却无法兑现承诺,一段时间内少数地区连续发生了影响严重的案件,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需要有出国留学或境外就业想法的消费者谨慎选择。
自费出国留学对于学生个人和家庭而言都是一件大事,不可不慎重,理性选择国别院校与学科专业,合理设计留学规划,通过正规渠道签证出国,为将来成才立业奠定可靠的基础,这是出国留学的必由之路;盲目选择留学项目,偏听偏信留学宣传,有可能误入歧途,贻误前程。
选择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目前关于出国留学中介有哪此规定?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最些年来,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商务、旅游、公安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出入境中介机构管理措施,相继推出了许多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出国探亲、访友、留学、就业、劳务、旅游、商务、定居等活动,有些出国活动完全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办理出国手续,而不必通过中介办理。
如果要通过中介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达到出国目的,就需要对选择什么样的中介机构事先有个了解。代理承办过出入境案件的专业律师建议消费者,要从考查选聘、合同签约、委托授权、资料备查等方面加以注意。
考查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公司是否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查看这些公司发布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是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实地选聘时要看公司规模、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态度;签约时要查看是否有国标制式合同文本,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资格交接是否规范有序。
目前规范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各行业规范》、《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系特许服务行业,区别于一般行业,从事此项业务的公司必须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未经批准或登记注册,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从事留学中介活动。从事出国留学或境外务工中介服务机构,均需经过相应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由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
比如有些机构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但只有工商营业执照,需无行政许可资质证书,其工商营业范围中列有“咨询”,并无“留学中介服务”,但此类公司以留学中介之名与当事人订立出国留学服务合同,这样的公司是不能从事中介服务的,需自费出国留学家长及学员格外注意。
想自费出国留学,如何识别中介服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2、有熟悉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和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3、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具体是指中介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4、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中介服务机构所要求具有的备用金,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出国人员一定要注意向合法的、经过批准成立的出入境中介机构寻求服务,并在签订服务协议时认真解读合同条款,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查询各类合法出入境中介的名单。有些地方已将合法中介名单公布在官方网站上,比如教育部通过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经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核心资质情况。出国人员可以及时查询,防止人上当受骗。
自费出国留学需要中介服务,但当地没有这样的机构怎么办?
如果当地没有中介服务机构的,可以到附近的大中城市选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规定,中介服务可以跨地区提供服务,但需要批准机关对跨区服务行为备案登记,未获批准跨地区服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面临出国前,还应当了解哪些相关内容?
眼下出国留学成为家长及学生追逐的时尚,望子成龙的家长想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国外留学,由此也培育了出国留学的特殊市场,但选择不当往往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了解和掌握一些必要的基础知识,帮助出国人员防范风险。
由于此行业属新兴市场,加之很多家庭和消费者需求增加,各种各样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纷纷登场,某些中介机构超范围从业,当事人无力识别,很可能掉入黑中介设置的合同陷阱。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关系到社会公众服务和社会公共利益,属于特许和特定的行业,法律规定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施资格准入制度进行严格规范化管理。为规范出国留学秩序和服务,国家教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公司法》第六条二款的规定,分别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也制定了《北京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出国人员有必要对这些法规做一些了解,以便于签约。
实践中有哪些需要防范的常见问题?
由于中介市场竞争激烈,导致一些机构通过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在合同中偷换概念、回避实质内容,或故意省略办理时限和签证类别,有意逃避无资质的责任,诱使当事人订约委托等行为,出国留学遇到这些问题,就要多加小心。除此之外,还存诸如留学中介机构未经许可跨地区经营、以中外合作办学或校际交流的名义举办计划外出国留学项目、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过程不透明、合约不平等、信息不对称及违规造假等行为侵害消费者利益、部分留学中介机构以获取境外院校回扣返点为目的推荐办学资质不够的教育机构欺骗消费者。没有取得资格的中介机构仍在非法从事留学中介活动;部分取得资格的留学中介机构转借资质,非法谋取管理费,充当非法中介的保护伞;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开展未经确认的出国留学项目,提供的国外学校情况与实际不符。
目前在自费留学中介活动中通常有以下欺诈当事人的行为:
1、有一些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中仅有“咨询”一项而没有“留学中介服务”这一项,但却自称有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而从事中介服务。2、有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与留学者签订协议时,利用当事人对国外学校状况不够了解等情况,诈称为当事人所联系的学校是当地著名的大学,拥有雄厚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其学历和所颁发的学位为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应机构所承认等,但是在实际上所谓的著名大学却是档次很低的大学或不被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相应机构所承认的私立培训机构,有的学校甚至是由当地人请了几名三、四流的教师和管理人员草草建起来的,当事人到了那里,根本无法接受正规系统的教育。3、有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采用降低代理费的方法来吸引当事人,实际经办过程中却巧立名目,加收各种费用蒙骗当事人。4、有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向留学人员做咨询时作出种种虚假承诺,或者对所开展的项目做虚假情况介绍,与留学当事人签署协议时回避实质内容,直接造成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后也无法依据协议进行维权。
如何避免上当受骗?
认真辩别广告词:为规范管理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提供者,除了严格的资格审批和认定外,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国家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办法规定中介留学广告内容和发布必须经过省级教委核准,必须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发布中介广告必须具备资格证定书及经省级教委确认的与有关国外教育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内容必须清楚标明境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名称,广告批准文号必须与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查问资质不马虎:不轻信中介机构接待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求提供资质证书,到国家教委涉外监管网站查看资质备案情况;订立委托合同时,要多研究条款内容,交费时需要正规发票
签署合同多提问: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中会有意隐瞒关于其提供中介的外国学校教学质量、生活费用、生活保障、学历文凭认可程度等信息,对中介服务费项目及内容采取不透明方式技术处理,利用消费者对申请过程和相关法律不熟悉的弱点,不使用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格式合同范本,设置不公平条款。遇到这样的情况,就应当多提疑问,依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有无特别规定?
前面提到,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行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款,第五十二条(三)、(四)项规定,如果中介机构未获特许资格认证的情况下从事中介服务,则属于法律规定的超越范围经营的行为,法律上视为中介机构不具备接受委托承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条件,订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一点不同于法律对其他商事交易合同的规定自由签约规定。如签约后发现问题的,可以及时提出终结委托,要求退还收取费用。
为保证自费留学当事人利益受损害时得到补偿有哪些规定?自费留学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有哪些?
为保障出国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行政法规规定了以下备用金制度和措施:
1、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备用金存人指定国有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账户。
2、该备用金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的共同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3、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但不得用于中介机构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损害赔偿以外的其他用途。若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的法律处置。
4、若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提出暂时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的申请,须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
面对如此形式多样、纷繁复杂的留学服务市场,在留学服务标准和程序不够规范以及法律难以奏效的情况下,一旦学生或家长选择了不恰当甚至不合法的途径出国,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这里仅提示一些涉及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其他诸如国外大学的收费情况、申请程序、专业设置、提交材料、专试告知、费用种类、支付方式、学校类别、奖学金设置、院系排名、接纳条件等情况以及中介的收费标准、全程服务类别、签证办理等信息需要出国人员及时查询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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