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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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案旨在对签证申请征收费用

1、简称

本法案可被援引为《移民(签证申请)收费法(1997)》。

2、生效日期

(1)本法案的生效日期另由公告确定。

(2)如果本法案在获得御准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根据第(1)条的规定生效,那么本法案在这段时期结束后的次日生效。

3、法案适用的地域范围

(1)本法案适用的地域范围与移民法(1958)适用的地域范围相一致。

(2)签证申请须支付签证申请费用而不论该申请的做出是在澳大利亚国内或国外。

4、签证申请费用的征收

签证申请费用是根据移民法(1958)第45A节的规定须征收的签证申请费用。

5、签证申请费用限额

(1)于1996年7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中做出的签证申请的费用限额为12500澳元;

(2)下一财政年度中签证申请费用限额由上一财政年度中的费用限额和根据以下公式得出的指数调整因数与1.0这两数字中较大者之乘积计算而得出。

其中:

“消费者物价指数季度”指结束于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或12月31日的3个月期间。

“指数数字”指由澳大利亚统计学家公布的所有类型消费者物价指数数字(为8座首府城市的加权平均值)。

(3)指数调整因数精确至小数点后三位,但是如果小数点后第四位上的数字大于4,则增长0.001。

(4)第(2)节中的计算:

(a)只采用根据最新公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参考基数而公布的指数数字;

(b)不采用替代先前公布的指数数字的指数数字(除非该替代指数数字已考虑到参考基数的变化)。

(5)如果根据第(2)节中的公式计算出来的数额不是5澳元的倍数,那么该数额将按照以下方法约整:

(a)如果该数额超过5澳元最邻近的较小倍数2.5澳元或更多时--则将该数额约整至5澳元最邻近的较高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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