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移民委托合同的效力应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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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法律咨询:

戴某为江西某县中学教师,其女儿一直在江西某县中学读书。2003年底,戴某与康某经协商,约定由戴某向康某支付2万元,康某为戴某之女办理合法、正规的提前三年的云南户口、学籍和高考准考证等参加云南省高考的手续。康某向戴某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戴某孩儿2004年于云南参加普通高考款贰万元整,若不能或因限报不愿参加其款全部退回等”。高考前,康某为戴某之女及百余名其他外籍考生一同办理的高考准考证被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扣发。后,经该批赴云南参加高考的外籍考生及家长集体向当地州政府上访,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准考证发给了外籍考生,戴某之女在云南省参加了高考,考分达到了该省本科录取分数线。后因云南省对外籍高考移民规定了限报条件,戴某认为违背了其本意,放弃了填报志愿,其女儿当年未被录取。为此,戴某向法院起讼,要求康某返还2万元代理费。

律师回答:

戴某与康某约定虚构户籍迁移事实,规避国家高考政策,恶意串通意图明显,既损害了不特定第三人(云南当地考生)利益,又扰乱了国家正常的教育考试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委托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戴某支付给康某的2万元属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康某所获得的2万元代理费系不法原因受领,不该保有,应依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二款、《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行为之构成要件有四:

(1)双方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2)须有双方恶意通谋之行为;(3)须有双方通过恶意通谋行为谋取不当利益之目的;(4)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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